《广东省关于支持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的若干措施》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9-25 17:35
政策
生成海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以及《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要求,支持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一)推进重点领域放权赋能。支持在东莞布局科技创新、要素市场化、投融资、营商环境建设、开放创新试验区等重点改革任务试点,赋予东莞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更大自主权、更多创新点。东莞市结合本市改革发展以及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发展需要,提出需省级赋予的职权清单或需支持的具体审批事项,省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争取予以支持。支持东莞探索优化市直管镇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市级统筹,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问题短板,提升发展效能。支持东莞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开展开发区整合优化,支持合规设立、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纳入国家开发区目录,根据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实际推动开发区能级提升。(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

(二)深化土地管理改革探索。支持东莞探索盘活土地资源有效路径,探索建立刚性和弹性有效结合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制。支持东莞依法合规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加快整合连片产业用地。推动引入用地管理新机制,支持东莞探索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供应政策,探索研究“减量挂钩”等政策机制。支持探索新增公园绿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新机制。支持东莞在产业用地、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原址重建改建及“拆旧建新”同步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三)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支持东莞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集群创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智能移动终端集群、智能装备集群等培育成为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为台资企业在东莞发展打造更完备的产业集群。支持东莞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在东莞布局建设全球大宗商品重要配置基地和电子元器件集散分拨基地。鼓励东莞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材料等半导体关键环节项目。支持东莞筹建国家级新能源(储能)检验检测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拓展台资企业发展空间。支持在东莞水乡功能区规划建设莞台高新产业园区,在项目开发成本平衡上予以支持,推动台资企业集聚发展、抱团发展。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户莞台高新产业园区,进一步拓宽台商龙头企业招引渠道,优先向东莞推荐引进台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推动一批投资规模大、发展效益好、产业带动强的优质台资创新企业入驻莞台高新产业园集聚发展。支持东莞台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增容提质,拓宽产业发展空间。支持东莞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与周边城市互联互通。支持东莞台资企业合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拓展海外发展空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台办)

(五)加强金融服务与创新。支持东莞银行在香港设立子行,支持台资银行在东莞设立机构,为两岸企业提供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积极指导台资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依法加快审核和信息同步,对符合规定的台资企业终止公示违法失信信息。推动在台资企业和人员较集中的东莞下辖镇街设立港澳台版征信自助查询代理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

三、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六)打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东莞谋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相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规划予以业务指导和协调支持。支持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支持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建设先进半导体薄膜材料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支持东莞申报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支持BNCT项目创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加大对东莞相关大科学装置及重大科研平台、企业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和高校院所产学研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推动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有序开放,推动与台胞台企深化学术交流。支持东莞理工学院申报省重点实验室、粤港联合实验室,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支持东莞台资企业申报各级科技创新平台,推进技术研发,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和深圳光明科学城联动发展,推动松山湖科学城至光明科学城通道等一批项目加快落地,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七)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支持东莞规上台资企业申报省级研发中心,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政策资源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支持东莞高校台湾科研人员和教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更好开展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支持东莞机构企业申报中试验证平台。推动在东莞松山湖科学城设立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孵化基地或技术创新转化中心,高标准建设中试验证和产业转化基地。支持东莞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支持东莞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试点,支持在宽禁带半导体材料与电子器件、智能移动终端、新材料等领域参与省级研发中心建设,引导更多台胞台企科技成果落地孵化转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积极拓展内需市场。支持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打造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台资企业产品展销平台。支持东莞申报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培育建设国家粮食物流枢纽。支持东莞加快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台办)

(九)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支持东莞沙田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在监管制度和服务功能等方面开展更多探索。支持东莞进行“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加快综保区外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支持智慧海关建设,推进口岸属地协同监管等大湾区海关一体化改革,深化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支持东莞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对从事大宗货物贸易、供应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精细化税收服务与管理。支持东莞中欧班列运营平台建设,落实省级财政扶持措施,根据发展需要适当增加中欧班列发运班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

(十)加强贸易物流平台建设。支持香港国际机场东莞空港中心物流园建设。支持香港国际机场东莞空港中心丰富业态、提质拓量,推动两地口岸、航空监管部门机制对接、信息共享、监管协同,在空港中心注册的内地货代公司和香港货代公司实施同等经营待遇,加快通关模式、产品认证、质量检测标准以及机制对接、规则衔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五、营造安居乐业优良环境

(十一)支持台胞在莞就业创业。支持东莞开展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工作。探索研究赋予东莞实施台湾地区专业人才职业资格高度便利化管理的权限,允许具有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按规定在东莞提供专业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大力加强东莞松山湖台湾高科技园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东莞滨海湾新区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示范点的建设力度,支持更多台湾青年人才在莞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台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二)支持台胞在莞学习生活。台胞子女在莞就读中小学和公立幼儿园的,按有关规定落实。支持东莞高校和科研院所扩大招收台湾学生规模,支持大湾区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东莞)、东莞台商子弟学校等院校机构高水平发展。支持东莞试点扩大台湾居民居住证身份核验应用范围,深入推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网领域服务事项全流程便利化应用。支持东莞开展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试点城市建设。探索推动已在台湾地区上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在东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更好服务在莞台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台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

(十三)建设粤台港澳交流平台。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台港澳青少年集聚的优势,支持东莞探索举办系列粤台港澳交流活动,支持莞台港澳青年故事会、粤台港澳高校人工智能机器人邀请赛等活动纳入全国、省对台交流重点项目,促进粤台港澳青年交流交往。支持东莞建设粤台农业合作平台,促进两岸农业技术、管理和人才间的交流合作。支持东莞承办两岸人文交流合作项目和活动,提升交流合作层次和水平。支持鸦片战争博物馆申报设立海峡两岸交流基地,支持东莞石龙等申报设立广东省对台交流基地,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两岸交流合作平台。(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台办、省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台办要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统筹组织,定期研究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安排等方面事项,及时跟进实施进展,做好督促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同时,指导东莞市根据发展需要,每年梳理一批政策建议诉求,加强与相关国家部委对接汇报,形成接续式争取国家支持的工作推进模式。东莞市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举措,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东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台办)

(十五)强化要素支撑。支持东莞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在规划选址、政策扶持、立项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高用能、用地、用林、用海、用数等要素保障水平。加强对实体经济用地要素保障。加大对东莞用林指标的支持力度。对能效水平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优先支持办理节能审查。对东莞重大项目建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地方无法安排的,省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统筹协调。加大对东莞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的技术支持,深化“粤公平”交易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台办、省政务和数据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本文转自媒体报道或网络平台,系作者个人立场或观点。我方转载仅为分享,不代表我方赞成或认同。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客服,我们作为中立的平台服务者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评论
暂无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