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科技部16日发布公告称,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列部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经批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
其中,人工智能领域包括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技术;对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生物医药领域包括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相关5项技术;对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光伏领域包括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相关12项技术;技术管理范围也包含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

其中在限制出口部分包括人工智能芯片设计技术,1.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人工智能处理芯片设计技术,包括芯片架构、自研指令集、智能计算知识产权核、配套基础软件栈等:(1)需使用14纳米及以下制造工艺;(2)具备浮点或整型运算能力;(3)采用2.5D、3D先进封装集成技术;(4)具备高速互联能力;(5)基于存算一体、类脑计算等非冯·诺依曼架构的新型架构;(6)可应用于自动驾驶、计算机视觉、智慧语音等特定场景。
2.存储芯片设计技术(1)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3D闪存芯片设计技术:1)存储密度≥8吉比特每平方毫米(Gb/mm2);2)I/O速率≥1.5吉比特每秒(Gbps);3)采用键合技术。(2)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内存芯片设计技术:1)需使用18纳米及以下内存制造工艺;2)采用垂直沟道晶体管架构;3)采用键合技术;4)进行多层堆叠。
人工智能算力集群技术,1.用于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的片间或节点间高速互连技术,双向带宽≥800吉字节每秒(GB/s)。
2.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在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中,用于保障分布式训练运行稳定的分布式训练容错技术:(1)检查点恢复机制的平均故障恢复时间(MTTR)≤120秒;(2)支持自动故障感知与任务无缝迁移,故障对训练任务的可见中断时间≤30秒;(3)在典型集群规模下,因网络故障导致的图形处理器(GPU)有效算力浪费率≤5%。
3.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在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中,用于优化集群通信效率的高效通信调度技术:(1)线性扩展度≥98%;(2)具备动态拓扑感知路由与跨多平面负载均衡能力,且端到端通信延迟≤1微秒;(3)支持通信与计算深度重叠,通信隐藏率≥90%。
4.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在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中,支持2家及以上不同厂商人工智能芯片的统一调度与协同推理的异构集群高效推理与调度技术,包括异构算力统一调度框架、混合精度协同训练技术、异构推理优化技术、异构集群智能运维技术等:
(1)支持2种及以上高速通信协议的统一适配与混合调度,跨芯片通信带宽利用率≥90%,或跨节点端侧通信延迟≤5微秒;(2)支持跨2种以上不同架构的计算节点统一管理,异构推理集群的吞吐性能较单一芯片集群方案提升≥30%,或异构集群人工智能加速卡平均利用率提升≥65%,或推理成本较单一芯片方案下降≥20%,或集群平均故障恢复时间≤10分钟,集群可用性≥99.9%;(3)支持跨2个及以上地理分布的智算中心的统一算力调度与任务分配,跨地域调度的训练效率≥单一集群效率的80%,或支持跨地域异构算力资源的实时负载均衡与任务迁移。
注:“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指人工智能加速卡总数超过10,000张的运算主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记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回答了记者提问,本文进行了部分节选。
问:《目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自2001年以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多次调整修订《目录》,有进有出,有管有放,已形成工作惯例。此次修订亦是技术贸易管理的常态化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地区或实体。
近年来,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相关技术在敏感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各主要经济体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出口管控。中国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依法实施必要的管理,既防范技术失控和不当扩散风险,也保障正常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推动科技向上向善、安全可控、造福人类。
问:《目录》修订是否充分考虑产业发展情况?
答:中国政府一贯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互利共赢的跨国经营与国际技术合作,有关政策立场没有改变。针对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技术范围和政策,商务部、科技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事前已广泛组织研究机构、行业组织开展深入评估,并充分听取主要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国内外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列管范围精准有限。此次拟列管的多数技术已明确具体技术指标,且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产品不在管理范围内,管理范围清晰、精准、有限,为企业划定了合规边界,便于政策执行。二是适用便利措施。此次列管明确了拟适用便利措施的多种出口情形,体现了分级分类的管理理念,有助于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确保技术出口安全、规范、有序。三是实施动态调整。商务部、科技部将依法对《目录》管理范围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将不先进或落后技术移出《目录》。此次征求意见是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工作安排。
问:对于拟增列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入前所未有的活跃期,机遇与挑战并存。此次拟将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关键技术增列至《目录》,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可控。人工智能引发的各类内生和衍生风险已引起全球各国的高度关注。此次拟列管的人工智能自主驱动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等,可被用于攻击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敏感系统,或用于绕过国家安全防御体系。若被非国家行为体或恶意实体获取,可能对国家安全和人类共同安全造成危害。中国政府对这类技术实施必要管理,目的是筑牢安全底线,防范滥用恶用,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推进人工智能国际治理。
二是鼓励开源开放、合作共享。中国政府致力于让人工智能成为促进共同繁荣、维护共同安全的一个重要动力源。为支持构建人工智能开源创新生态体系,对人工智能类技术开源、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情形的技术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实现“即报即出”;对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相关技术,拟不纳入出口管理范围,为人工智能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创造良好环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方主张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各国开展人工智能对话合作,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扩散和失控风险。中方支持全球南方国家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弥合数智鸿沟,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于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成员间开展能力建设国际合作、技术共享和规则共建所需的技术出口,将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问:《目录》正式实施后,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海外本地化部署、向境外提供模型调用等各类“出海”形式,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答:当前,人工智能大模型和应用产品的“出海”模式多种多样,判别具体“出海”情形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
此次纳入监管的人工智能技术范围精准有限,有关措施正式实施后,绝大部分人工智能技术仍可以自由出口。对于纳入限制类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下,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对于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问:对于拟增列的光伏技术,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拟将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等环节的12项光伏技术增列至《目录》,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近年来,光伏技术在航天、国防、无人装备、高安全等级基础设施等敏感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光伏技术出口可能引致的国家安全风险不断上升,有必要及时适度实施监管。
二是支持绿色技术共享。此次列管技术范围有限,其他未达到管控指标的技术仍可自由出口。公告中列明少量光伏关键设备,仅针对承载达到管控指标技术的情形。未列明的其他光伏设备,原则上不适用本公告要求。
三是完善技术出口监管制度。光伏关键技术的出口往往伴随光伏产线的出口、安装、调试、改良和升级而发生。出口经营者从事上述活动的,应按规定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凭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问:对拟增列的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的主要考虑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为掌握有关技术出口需求情况,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并防范潜在出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经批准,自商务部、科技部2026年第48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公告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登记。出口经营者应自行判断拟出口技术是否落入临时登记管理范围。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记范围内。需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以及商务部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光伏关键和核心设备出口,均需按照规定登记。企业在登记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及时向商务部、科技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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