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4-08-02 15:40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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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高质 量发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的意见》(济政办发〔202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济南市注册, 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和材料、模组、 设备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其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申报、预 算编报和执行、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财政奖补 

第四条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奖补政策采取资金奖补方式,对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类、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类、 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建设类、集成电路企业购买研发工具类、集成 电路企业流片类、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封装和测试类、芯片产品应 用推广类、延伸集成电路产业链条类项目给予支持。奖补资金采 用市、区 1:1 共同承担的形式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

(一)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类。对在集聚区内租赁生产和 研发类办公场所的重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前三年按照 每年实际发生额的 70%、50%、30%逐年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 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二)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类。对新建的且年度 服务企业(收入规模不小于 500 万元)数量 20 家以上的平台,给 予不超过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 30%、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 资金支持。对原有的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平台维护 升级每年实际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30%、 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建设类。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库且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发生的融资费用,按照年度 实际支出融资利息的 50%给予贴息,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融资成本,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四)集成电路企业购买研发工具类。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购买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工具软件、硬件仿真加速器以及 研发仪器设备(设备原值 10 万元以上)等研发工具的,按照实际 发生费用的 3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获得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对企业购买IP(知识产权)开展芯片研发的,给予该企业 实际支付费用最高 3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 300 万 元。对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每年给予EDA研发 费用最高 30%的研发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集成电路企业流片类。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MPW) 进行研发的设计企业,给予多项目晶圆直接流片费用最高 70%、年 度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助。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 片的设计企业,给予流片费用最高 50%、年度总额不超过 500 万 元的资助。 

(六)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封装和测试类。对完成流片后在本 地进行可靠性、兼容性测试封装验证的设计企业,按实际支付费 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50%的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 300 万 元。 

(七)芯片产品应用推广类。鼓励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芯片产品上市应用,在相关应用领域开展产业协同发展试点示范 项目评选,并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八)延伸集成电路产业链条类。支持制造业企业与集成电 路企业合作开发智能化产品,对采购芯片或模组产品的制造业企 业,按年度采购额的 30%奖励,年度最高限额 10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 条件: 

 (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在济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具有劳动合同 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

(二)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无环境污染、严重 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四)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电子信息制造业 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六)能提供经审计的申请奖补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年度纳税汇算清缴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 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奖补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 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 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 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企业,在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 聚区内租赁生产和研发类办公场所; 

(二)能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类资金奖补, 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共服务平台应提供集成电路产业相关服务,建设地 址位于济南市; 

(二)年度服务企业(收入规模不小于 500 万元)数量 20 家以上; 

(三)能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合同、付款证明等)、设备(含软件)采购明细及相关证 明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 况等。 

第八条 申报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建设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 以下条件: 

(一)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库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能提供列入市重点项目库、融资证明材料(如银行贷 款合同、支付利息单据等)等。 

第九条 申报集成电路企业购买研发工具类资金奖补,还需 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企业; 

(二)实际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硬件仿真加速器以及研 发仪器设备(设备原值 10 万元以上)等研发工具;或从事集成电路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工具研发;或实际购买IP开展芯片 研发; 

(三)对从事EDA研发申请资金奖补,能提供带防伪标识的 EDA研发专项审计报告,包含研发费用构成明细、研发费用辅助账、 年度汇算清缴等材料; 

(四)对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硬件仿真加速器以及研发 仪器设备(设备原值 10 万元以上)等研发工具,或购买IP开展芯片研发申请资金奖补,能提供IP、EDA设计工具软件、硬件仿真加 速器等研发工具的购买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 材料。 

第十条 申报集成电路企业流片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以下 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多项目晶圆(MPW) 开展研发,或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 

(二)产品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三)能提供流片项目的相关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付款 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封装和测试类资金奖补, 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完成流片后在本地开 展可靠性、兼容性测试封装验证; 

(二)开展可靠性、兼容性测试封装验证的芯片产品取得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三)能提供封装测试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芯片产品应用推广类资金奖补,还需符合以 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在济销售收入累计超过 200 万元(以开具发票 和资金实际到账为准),一个主体最多可申报 2 个芯片产品; 

(二)申报的芯片产品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 明专利授权; 

(三)能提供用户使用或验收证明、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发 票、资金到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延伸集成电路产业链条类资金奖补,还需符 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系统(整机)、终端 制造企业; 

(二)申报主体采购济南市非关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 计的芯片或模组产品,用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整机)、 终端产品,并形成实物工作量(产值); 

(三)能提供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采购 的芯片或模组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等证 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政策申报 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最多可选择“第二章”支持范围中的 3 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不含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类),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项目查重、失信惩戒、安全生产、是否违反财政涉企 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等情况进行初审,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联 合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区县(功能区)的初审 意见,按程序采取书面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资料的 真实性做进一步复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拟支持的项目名 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 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研究后按程序 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 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 办法,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收回已拨 付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变更,详细 申报要求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 与济南市其他优惠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济 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办 发〔2022〕3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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